粤教策函〔2010〕34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财〔2007〕179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度省民办教育专项奖励和资助资金申报,以及往年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10年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学校条件
按照奖优的原则,专项资金应奖励给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质量较好、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申报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到各级教育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满一年(截止到2010年3月31日);
2.虽未受行政处罚但因违规被通报批评,处于责令整改期间,或者虽整改结束仍不符合要求的;
3.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被亮红、黄牌的;
4.受到投诉并查证属实,影响恶劣的;
5.2009年年度检查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为扩大奖励资助面,各地申报时应优先考虑尚未获得过省财政奖励资助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二)申报项目要求
每所学校限报一个项目,高等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实训基地、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等职业学校经费用于学校主干专业实训设备的购置,改善学生实习实训条件、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解决学生校内实习、见习等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幼儿园经费应主要用于新建扩建校舍和场地、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玩具材料。
(三)申报学校数量
1.民办中小学(包括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市申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3—4所、民办幼儿园2—3所;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3所;
2.民办高校(含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凡符合条件均可申报。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学校办学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等(详见附件1)。
(五)申报方式
民办中小学的材料由各市教育局审核后,以公函附汇总表格的形式统一报送;民办高校的材料直接报我厅。
二、认真做好往年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总结
(一)关于2009年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总结
2009年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已陆续拨付到位。为了解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请各市、各有关民办高校对照《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7〕179号)的各项要求,对专项资金已经使用资金的数量、比例和绩效;尚未使用部分的投入计划、进度和预期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填报绩效报告表(详见附件2-1)。
(二)关于过去五年资金使用绩效的总结
我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自2005年设立,2010年将拨付完毕。为争取省政府继续设立并实现该专项资金的制度化和定期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厅将对2005-2009年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作全面总结。请各市、各有关民办高校对五年来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总结,填报绩效报告表,并对我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管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详见附件2-2)。
以上两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报告将作为我厅安排2010年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厅还将根据各地、各有关高校提交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对部分市和民办高校进行专项资金重点检查。
请各市、各有关民办高校于5月20日前,将2010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和往年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总结及表格各一式三份,一并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email protected]。联系人:邵允振,电话:020-37627976,传真:020-37626684。
附件:1.2010年省奖励资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省奖励资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表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